
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刘XX,1974年出生,初中文化且无业。2025年5月26日至6月2日,范X、许X、刘XX、寇X等人共同谋划,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某某乡镇某村村民家中,以“板九”方式开设赌场3次,涉案赌资共计25万元,范X抽头渔利1.77万元。刘XX受范X安排,担任“钉子队长”,负责寻找赌场位置、运送赌具、沿途望风等辅助工作,三场赌局中累计获利1000元。案发后,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此案由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
1.刘XX是否构成从犯?
2.刘XX是否构成坦白情节?
3.刘XX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逐一拆解争议点
1.刘XX是否构成从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显示刘XX仅负责寻找场地、运送赌具、望风等辅助工作,未参与赌场组织、抽头渔利。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刘XX参与了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周俊律师主张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周俊律师的理由。因为刘XX在整个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中,所从事的都是辅助性工作,并非主要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对犯罪的实施和完成起到的作用较小,所以认定其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刘XX是否构成坦白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逐步坦白主要犯罪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刘XX初期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坦白;周俊律师认为刘XX后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了周俊律师的观点。虽然刘XX初期没有如实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逐步坦白主要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刘XX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X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且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退缴赌资20000元,并预缴罚金10000元。
双方各自主张:周俊律师认为综合考虑刘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未明确反对,但强调要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决。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刘XX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策划者,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全部履行财产性义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采纳了周俊律师的意见。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赌资、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最终判决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同时对刘XX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及赌资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即使是辅助性的工作也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不幸卷入案件,要尽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坦白从宽。另外,主动退赃、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展示自己的悔罪态度,这些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在生活中,要时刻保持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
结尾
本案中,被告人刘XX因参与开设赌场获利千元,本应面临法律的严惩,但最终在周俊律师的辩护下,被认定为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获得缓刑判决。这一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辩护律师的专业价值。
周俊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5年,期间办理了近千件案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的学习经历,为他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在处理本案时,他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精准地抓住了刘XX的从犯、坦白等关键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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