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杨XX和被告张XX原本是同事关系。20XX年X月XX日,张XX向杨XX借款95.55万元,约定一年还清,每月利息2.8%。可借款到期后,张XX一直拖欠,既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利息,本金也不归还。杨XX最初是按照张XX的建议,抵押自己唯一的房产贷款后出借给张XX的,贷款公司也是张XX帮忙联系的。这导致杨XX累计拖欠贷款公司160万,每天都面临贷款公司的催债,房子也面临被拍卖的危险。杨XX多次哭求张XX解决问题,但张XX态度强硬,根本不理会。巨大的压力下,杨XX在20XX年X月X号吞服安眠药自杀,好在被抢救过来了。
杨XX实在没办法,只能将张XX起诉到法院。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三项:一是判令张XX偿还借款本金955500元;二是判令张XX支付利息(以955500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8%计算,扣除583007元);三是判令张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而被告张XX辩称,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是杨XX委托他投资理财,而且他没承诺2.8%的利息,还说自己还款金额跟杨XX对不上,称自己还了678200元。
彭艳军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做了大量工作。他仔细审核双方提交的证据,像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交易明细、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通话录音、抵押合同、房本收押说明、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检测报告、营业执照、聊天记录、归还利息金额差异表,以及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还款明细、借据等,都进行了认真分析。
彭律师发现,杨XX向张XX转账,张XX向其还款付息,这明显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XX称与杨XX非民间借贷关系,还提交李XX与案外人的借款协议及借条,但这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在确定张XX已支付利息金额时,彭律师也依据事实进行分析。杨XX称张XX漏算还款金额7元,可该笔款项发生在借款之日之前,所以不能采纳;同理,张XX于20XX年X月XX日还款4000元也发生在借款之日前,也不予采信。张XX称偿还现金20000元,杨XX不认可,张XX又没提交证据,也不能采信。杨XX称应扣除其于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分多笔向张XX转账的48700元,因为该多笔款项未计算在本案借款本金中,且杨XX也认可这是与张XX的其他借贷关系,所以应另案解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彭艳军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一是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杨XX偿还借款955500元;二是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杨XX支付利息(以9555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是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比杨XX最初的处境,他原本面临房子被拍卖,还因为债务压力自杀,而现在法院判决张XX偿还借款和利息,他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彭律师对证据的细致审核和对法律关系的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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