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证环节
在质证环节,李晶律师代表被告童某、沈某、童某一方,有条不紊地向法庭提交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居住情况以及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这些证据整齐地摆放在律师面前的桌子上,李晶律师逐一将它们呈递给法官。对方律师则仔细查看这些证据,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着。法官认真地翻阅着证据材料,眼神专注,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细致的查看。
法庭辩论阶段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李晶律师起身,神情坚定。她向法庭指出,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而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同时,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这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而且,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李晶律师语气沉稳,条理清晰地阐述着观点。对方律师则针对李晶律师的观点进行反驳,强调原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被告童某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法官坐在审判席上,认真倾听双方的辩论,不时微微点头,似乎在思考着双方的观点。
李晶律师还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此时,书记员在一旁快速地记录着双方的辩论内容。
法官询问阶段
法官在听取双方辩论后,开始进行询问。法官向李晶律师询问关于原告家庭福利分房的具体情况,李晶律师迅速从材料中找出相关证据,向法官详细说明。法官又向对方律师询问原告家庭实际居住的证据,对方律师则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法官仔细聆听双方的回答,眼神中透露出思考的神情。
最终判决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李晶律师执业于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也是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多件,尤其专精于公司类案件。她还担任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调解员以及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拥有全国法院的诉讼实践经验,熟悉诉讼操作流程。在本案中,李晶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精准识别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关键证据,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超六成补偿款,有效维护了长期实际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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