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X在2021年前就结欠某水产商行货款77000元,2022年又结欠5835元,共计82835元。该货款经法院判决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案涉房屋此前经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朱X和卓X各享有一半份额。2024年4月16日,朱X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50%份额转让给卓X。同年12月28日,卓X以18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卓X委托了樊佳佳律师为其辩护。樊佳佳律师在民商及刑民交叉领域已成功办理200余件案件,尤其擅长处理经济案件,在执业过程中注重策略前置与风险预判,善用类案检索与大数据分析强化论证逻辑。接手案件后,樊佳佳律师开始系统梳理数年间卓X与朱X的转账记录。她发现,卓X于2022年3月至5月通过微信陆续向朱X转款717438元,2023年6月至12月转款144500元,2024年3月至7月转款106150元,2022年3月至5月通过支付宝转款194550元,2024年7月至12月转款209500元,共计1372138元。此外,2025年1月至3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卓X还累计向朱X转账280000元。
同时,朱X与卓X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女方(卓X)此前已将属于男方(朱X)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男方,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樊佳佳律师依据这些转账记录和协议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认为虽然朱X与卓X签订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以10万元出让50%的房屋份额,但事实上卓X在离婚后至房屋出售前后向朱X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而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卓X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X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X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认为原告主张朱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不存在,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卓X成功守住了百万资产,避免了财产被撤销的风险。
事后,卓X回忆起樊佳佳律师在整个案件中的表现,对她认真负责、坚守职业原则,竭尽所能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有了深刻的体会。樊佳佳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也让更多人看到了她在法律领域的实力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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