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X本以为给被告四人合伙经营的车间提供染色用品,货款能够顺利收回。然而,在多次催讨仍未拿到剩余货款后,他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他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作为“优秀毕业生”毕业。执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擅长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他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他曾在2018年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其书写的论文也多次在嘉兴市律师协会组织的评选中获奖。
在接受张XX的委托后,俞国锋律师详细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投资合作协议》、送货单以及由合伙人沈XX签字确认的《对账单》。在庭审中,被告姚XX提出“货款已过诉讼时效”“其不参与经营不知情”“合伙人已散伙”等抗辩理由。俞国锋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分析和庭前准备。他精准地向法庭指出,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算,并未超过法定的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买卖行为发生在合伙存续期间,且货物明确用于合伙经营的车间,其他合伙人是否“知情”不影响债务的合伙性质。
此外,俞律师还积极与法院沟通,通过庭前电话联系未到庭的被告,固定了他们认可债务及签字的陈述。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四名被告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涉案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购买的货物亦用于合伙经营场所,因此四名合伙人应当对32,5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不知情”和“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均不予支持。俞国锋律师成功为张XX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维护了他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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