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未经两家知名家纺企业商标许可,长期购进假冒该两家企业注册商标的毛巾,通过其经营的百货店铺销售,销售金额达105万余元,非法获利7万余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案件移送法院后,被告人委托杨子兴律师介入辩护,希望厘清犯罪数额争议,争取从轻处罚。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犯罪数额是否准确
检察机关指控销售金额为105万余元。杨子兴律师通过细致比对侦查机关提交的销售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发现其中存在将非假冒品牌毛巾误计入犯罪数额的情况。律师重点举证侦查机关制作的相关统计表中数额错误归类的记录,提出应将6万余元从犯罪总额中扣除。同时,指出现有证据中被告人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包含其他百货货款,不能全部计入假冒商品销售金额。法院虽未完全采纳律师关于销售金额的争议意见,但律师的举证和质证为后续从轻量刑奠定了基础。
主观明知时间如何界定
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深入分析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形成时间。通过梳理聊天记录中供货方关于“货物有风险、需现金进货”等表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中“客户反映质量问题后才产生怀疑”的内容,律师提出被告人对假冒商品的明知时间应从特定时间点起算,而非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起始时间。这一观点进一步合理界定了被告人的罪责范围,为从轻处罚提供了依据。
是否存在从轻情节
律师在阅卷及与被告人沟通中,挖掘出多项有利于被告人的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律师还推动被告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且被告人自身患病。庭审中,律师围绕这些要点发表辩护意见,获得法庭重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各项从轻情节,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相较于检察机关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
法律建议
在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中,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律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对于销售商品的商家来说,一定要严格审查商品的来源和商标情况,避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不幸卷入此类案件,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会通过精准梳理证据、挖掘从轻情节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更合理的判决。
本案中,杨子兴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本科的法学专业学习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处理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时,他能够精准定位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全面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情节。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能够从容应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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