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品房交易中,产权过户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本案中,原告朱XX在2014年支付全部购房款,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更名手续并签订房屋预约认购书,还于2017年入住房屋。然而,某房地产公司为融资将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后房屋因赵XX涉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尽管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但房屋仍备案在赵XX名下,这使得朱XX的房屋产权无法顺利过户,严重影响了其合法权益。此时,朱XX委托了河南南阳冯居昊律师,冯居昊律师自2025年起在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具备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
案件受理后进入庭审阶段,赵XX辩称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合同系借款担保,该备案合法有效,朱XX无权要求撤销。冯居昊律师凭借其郑州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所积累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积极举证,证明朱XX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冯居昊律师曾处理过众多民商事案件,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将朱XX支付房款的凭证、入住房屋的相关证明等证据清晰地呈现给法庭,为朱XX的诉求提供了有力支撑。
某房地产公司认可网签系借款担保,朱XX为实际购房人,未办理过户系赵XX不配合解签导致。冯居昊律师根据这一情况,结合自己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经验,进一步阐述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为让与担保性质,不具有物权效力,不能对抗朱XX的合法权利。他在过往的执业中,曾处理过多起涉及房屋产权纠纷的案件,对于此类让与担保的法律性质有着深刻的理解,能够准确地向法庭说明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与庭审陈述,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查认定。冯居昊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与法庭提出合理的法律观点和建议。他还具备二级建造师证书,这使得他在处理涉及房地产领域的案件时,能够从更专业的角度分析问题,为朱XX争取最大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朱XX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冯居昊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朱XX解决了房屋产权过户的难题。冯居昊律师以其精准破局、高效维权、终局负责的维权服务特色,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形象,深受当事人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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