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3月,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与被告南京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然而,被告却以张某某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且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双方因此产生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还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在于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这一行为。法院通过调查了解到,XX公司在售楼处的销售活动使得张某某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被告进行销售和收款。这一细节成为了案件的转折点,为后续的判决提供了重要依据。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XX公司的收款行为对被告南京XX公司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张某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
对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法院考虑到疫情影响了施工进度,且张某某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所以不支持这一请求。由于违约金请求不成立,张某某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缺乏依据,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
本案由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俞雯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购房过程中,一定要明确收款方的身份和权限,尽量与开发商直接进行款项交接。如果涉及第三方收款,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违约情况,要提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张某某原本面临着钱付了却拿不到房的困境。但在俞雯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成功收房。俞雯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执业以来,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房产纠纷相关案件就有100余件。正是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俞雯律师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表见代理这一关键突破口,为张某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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