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许XX与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就定金合同产生纠纷。2012年,许XX向XX公司支付50万XX诚意金以获得XX福城A类金卡会员卡,享受7.5折选铺优惠,但所预购商铺因XX公司建设手续问题一直未开工建设。许XX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返还诚意金及利息,XX公司则提出反诉。一审法院虽支持许XX退还诚意金请求,但在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认定上存在争议,判决XX公司以50万XX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XX年XX月XX日起支付利息。许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刘昊东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出专业优势。在二审阶段,他协助许XX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许XX一直向XX公司主张权利,XX公司推诿侵害其合法权益。刘昊东依据双方签订的《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明确指出其中约定认购后放弃会员资格,诚意金于交款6个月后连本带息(月利息1%)退还。他精准抓住案件关键,清晰阐述利息应从20XX年X月XX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的观点,有力反驳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刘昊东执业7年承办逾2000件案件,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积累了丰富经验,能够敏锐捕捉案件焦点,制定合理诉讼策略。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许XX的部分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中XX公司退还诚意金、许XX支付租金、XX公司退还押金及驳回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的内容;变更利息计算方式,XX公司以50万XX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XX年X月XX日起支付利息直至付清;驳回许XX其他诉讼请求。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结果在利息计算上更符合许XX的诉求,为许XX争取到了更多合法权益。此案不仅体现了刘昊东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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