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9年,原告朱X和被告江苏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朱X花100多万买了被告开发的某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合同约定被告要在2020年交付符合法定和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要是逾期交房超过90日,朱X继续履行合同的话,被告就得按日以已付房款的万分之0.5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了之后,朱X按约定付清了30多万的首付款,剩下的80多万通过按揭贷款也付了,该做的都做了。可被告却没按约定交房,还多次给业主发延期交付通知。2023年在当地政府组织的业主见面会上,被告出具会议纪要承诺:要是2023年前案涉楼栋没达到验收标准,从2023年起除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还会另行按每日XX元的标准给业主赔偿,直到实际交房。但被告还是没履行承诺,一直到2025年5月才把房子交给朱X,比合同约定交房日逾期了1000多天,比被告承诺的额外赔偿起算日也逾期了800多天。
朱X就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额外赔偿的事儿,和被告多次协商,都没谈拢。没办法,朱X委托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镇江某人民法院提起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诉讼。朱X的诉讼请求有三个:一是让被告支付2020年到2025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9万多;二是让被告按每日XX元的标准支付2023年到2025年的额外赔偿金6万多;三是让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到了庭审的时候,被告说逾期交房是因为疫情不可抗力,得扣除疫情期间;还说朱X主张的额外赔偿是重复赔偿,而且自己因为纳入保交楼范围,资金困难,没能力支付这笔费用,只同意按合同约定扣除疫情期间后支付违约金。
刘智律师针对被告的抗辩,发表了核心代理意见。第一,疫情虽然是不可抗力,但被告主张的扣减期间得结合案涉项目实际停工情况合理认定,不能没依据地大幅扣减逾期天数;第二,案涉会议纪要是被告在政府组织下给业主的书面承诺,是双方合同义务的补充,合法有效,被告得按约定履行,这额外赔偿不是合同违约金的重复计算,是被告对自己违约行为的额外承诺,应该支付;第三,朱X已经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交房千余天,严重损害了朱X的合法权益,被告资金困难不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得按约定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主要有:一是确认被告逾期交房构成违约,结合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酌情扣减4个月逾期天数,让被告给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万多;二是认可被告出具的会议纪要中额外赔偿承诺的效力,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让被告再给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赔偿金2万左右;三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原告朱X成功获赔违约金和赔偿金合计10多万,比原诉讼请求的违约金金额多了不少,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刘智律师准确抓住了案件的要点,提出了合理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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