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令人困惑不已。就拿款项性质认定、工程造价采信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这些问题来说,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比如在某些案件中,同样一笔款项,有的法院认定为投资款,有的法院却认定为代付款,这种裁判分歧不仅让当事人无所适从,也对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了一定影响。
从法理层面来看,款项性质的认定涉及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既判力的问题。生效判决对款项性质的认定具有既判力,法院在后续审理中应遵循这一认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推翻。然而在实务中,部分法院可能会突破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随意改变款项性质,这显然违背了法定原则。在工程造价方面,鉴定意见的采信是关键。鉴定机构的专业性和鉴定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可信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能会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需要在双方的争议中准确判断鉴定意见的合理性。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之间常常存在冲突,法院在适用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四川大学毕业的庞石磊律师,秉承诚信、敬业、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在面对复杂的合同纠纷时,不能仅仅依据法律条文,更要结合商业逻辑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下面以庞石磊律师代理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例。2016年9月13日,XX公司、XX公司分别与宾馆公司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XX公司又与赵XX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停工退场情况,各方就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在审理过程中,关联案件多次审理,生效判决认定赵XX支付的款项为投资款,但一审法院重审后却将其认定为代付款并予以抵扣。
庞石磊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凭借十余年的执业经验,迅速投入案件梳理工作。他深入研究历次审理的判决书、庭审笔录等材料,精准定位核心争议焦点。针对赵XX支付款项的性质问题,他强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指出宾馆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证据,一审法院的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工程造价方面,他仔细核对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证据,针对宾馆公司的异议准备充分的反驳理由。对于逾期付款利息,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审法院受理后,庞石磊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提交多组证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认定该笔款项为投资款,不应作为工程款抵扣;对工程造价部分,部分采纳了他的观点;支持了他提出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主张。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彰显了庞石磊律师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以专业赋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百余万的工程款,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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