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个建材供货类欠款纠纷案件中,委托人从事建材销售经营,2018-2019年持续为被告工程项目供应钢筋。2021年3月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付钢筋款137000元并出具书面欠条。然而此后被告长期拖延、拒绝沟通,导致委托人经营资金周转严重受影响。面对对方消极避债的情况,委托人的处境十分被动,经营陷入困境。
孙乐乐律师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详细核实钢筋供货时间、供货数量、项目地点、结算过程、欠条出具背景及多次催款过程,将零散供货事实整理为清晰完整的债权时间线,确认欠款金额真实、合法、有效。围绕买卖合同关系,他固定了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结算欠条、供货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结合庭审需要,依法将诉讼请求由155510元调整为137000元本金,并明确利息计算起点与标准。同时,他代为起草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庭审提纲,完成法院立案、缴费、材料递交、送达跟进、排期沟通等全部事务。在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孙乐乐律师当庭逐项出示证据,清晰陈述供货事实、欠款金额、法律依据,就欠款本息的合法性、合理性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论述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负有全额支付货款及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的法定义务。
最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完全采纳孙乐乐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37000元,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LPR计算,案件受理费1499元由被告全额承担。委托人成功全额追回拖欠近三年的钢筋材料款,资金得以回笼,经营困境得到缓解。孙乐乐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恪尽职守,服务至上”的执业理念,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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