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屋租赁市场中,各种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涉及无规划许可厂房的租赁,一旦遭遇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往往会引发激烈的矛盾。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法律功底扎实,在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方面,他有着独特的优势。
以许XX与何XX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例。原告许XX于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成立公司。然而,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因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于2021年4月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长期协商未果。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领取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但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
面对这样的案件,卢扬超律师迅速展开工作。首先,他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这一步骤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他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这一行动打破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使得案件的关键证据得以呈现。然后,他精准核算应得补偿,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他有效反驳对方抗辩,针对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经过卢扬超律师的努力,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明确了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使用人仍有权依据公平原则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其次,强调了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判决。再者,精准的核算和有效的抗辩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这起案件也为类似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供了参考,对于规范租赁市场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无规划许可厂房的租赁和拆迁补偿问题较为常见。此类案件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卢扬超律师通过这起案件,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规划许可厂房的租赁纠纷,法院在判决时会更加注重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保障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遇到此类纠纷时,也应该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卢扬超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在佛山地区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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