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公司)和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简称林业局)闹上了法庭。
事情得从20XX年X月X日说起,XX公司中标了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段道路绿化工程施工第三标段项目,中标价XXX元。之后,双方签订了《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分三年支付,比例为30%、30%、40%,前提是每年经验收达到质量要求。
工程竣工后,20XX年XX月XX日,林业局委托XX公司进行竣工结算,20XX年X月XX日结算报告作出,双方及咨询造价公司均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可林业局后来对这个结算报告有意见,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内蒙古海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这鉴定报告出来,有三种计价方式。按现场勘查确认的工程量计价,绿化工程里有活树造价XXX元,死树造价XXX元。林业局就上诉,要求不减去死树部分XXX元工程款,还不想支付利息。
XX公司这边,一开始可愁坏了。林业局不认可结算报告,还要求扣除死树造价,这意味着XX公司可能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和利息。而且林业局态度强硬,上诉理由看似有理有据,XX公司面临巨大压力。
刘昊东律师介入后,做了大量工作。他仔细研究了合同条款和鉴定报告。发现一审法院鉴定程序存在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申请鉴定,法院不应准许。而且林业局对鉴定报告选择性认定,养护期是2014年至2016年秋季,2020年鉴定时养护期已过4年,苗木生长死亡是自然规律,养护期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XX公司负责范围。
刘律师围绕这些关键点,向法院阐述代理意见。他指出林业局用不同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不合理,养护期外要求XX公司保证苗木成活率并扣除死树造价的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二审判决驳回林业局上诉,维持原判。林业局要向XX公司支付工程款XXX元,以及相应利息。XX公司原本担心拿不到工程款和利息,这下不仅拿到了工程款,还拿到了应得的利息,结果和最初的担忧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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