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在浙江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的(XXXX)浙0XXX民初5XX号案件中,原告沈X起诉被告倪XX、倪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沈X和倪XX、倪XX、吕XX是借贷及担保关系。
XXXX年XX月XX日,倪XX因银行调头经人介绍向沈X借款160000元,当天出具《借条》和《借款协议》,写明借款利息为月息2.5分,如诉讼,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倪XX、吕XX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沈X当天从自己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向倪XX汇款300000元,其中140000元由倪XX转回。
之后沈X向三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总找理由拒绝,几经催讨无果。倪XX在还清银行贷款后,因银行原因未能继续获贷,无力归还借款便外出躲债。倪XX、吕XX作为担保人,不想承担担保责任也外出躲债。沈X面临借出去的16万本金要不回来,利息也没着落,还得自己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的糟糕处境,心里十分焦虑。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沈X在催讨无果后找到了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胡多兵律师。当时沈X心急如焚,担心钱要不回来。
胡多兵律师介入后,仔细研究案件。他认真审查了沈X提供的原告身份证、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委托协议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虽然卷宗材料不算特别多,但胡多兵律师还是前后多次研究这些证据,确保没有遗漏关键信息。
在代理过程中,胡多兵律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撰写了详细的代理意见。他指出,虽然沈X未在《借款协议》当场签字,但从其本人账户向倪XX转账汇款的事实与事后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倪XX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他深耕债权债务领域,已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其中合同买卖案件占比约70%,在合伙、婚姻等细分类型上也有实践经验。
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胡多兵律师关于原告与被告倪XX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沈X与倪XX借贷关系成立,支持了沈X要求倪XX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以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同时认定倪XX、吕XX作为借款保证人,对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等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沈X借款160000元;二、被告倪XX向原告沈X支付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随前款一并支付;三、被告倪XX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随前款一并支付;四、被告倪XX、被告吕XX对上述付款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比沈X最初的处境,原本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还可能自己承担费用,现在不仅能拿回16万本金,还有利息和律师费的保障,倪XX、吕XX也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胡多兵律师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和法律关系,认定了沈X与倪XX的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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