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西XX工程有限公司和股东梅XX陷入了一场棘手的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梁XX仅凭借一份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条》,就主张公司欠付石材材料款418,191元,并要求公司唯一股东梅XX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收条》足以证明欠款事实,判决公司支付货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可把公司和股东急坏了,他们担忧这40多万的货款真得付出去,而且梅XX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公司和个人来说都是巨大的损失。他们四处咨询,却始终找不到解决办法,感觉这场官司已经毫无胜算。
就在他们感到绝望的时候,经人介绍找到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肖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他还是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并且获评省级优秀青年律师,这样丰富的履历和专业能力让公司和股东眼前一亮,仿佛看到了希望。
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立刻展开行动。首先,他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在律所办公室里花费了好几个日夜,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他发现一审判决存在程序瑕疵,一审中上诉人曾申请追加债务形成期间的五名原股东为被告,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于是,肖康律师在二审中重点论证,虽原股东非必要共同诉讼人,但一审未追加导致与债务相关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清。这一论证为案件的逆转埋下了伏笔。
接着,在实体层面,肖康律师精准抓住本案证据硬伤。梁XX仅提交一份《收条》,未能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出库单、已付11万元的转账凭证等任何佐证材料。肖康律师指出《收条》本质是收款或收货凭证,只能证明收到货物清单,难以直接体现“欠付”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仅凭《收条》不足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产生;梁XX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就双方存在买卖合意、货物已交付、欠款金额等承担完整举证责任。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展开有力辩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强调梁XX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针对一审法院认定梅X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肖康律师指出案涉债务形成时,公司并非一人独资公司,而是合资企业;梅XX2025年才成为唯一股东,一审适用法律存在时间错位。
最终,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肖康律师的观点,认为《收条》只能证明收款或收货事实,难以直接体现“欠付”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对合同关系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应进一步提交买卖合同、出库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买卖关系实际产生;梁XX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终审判决撤销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梁XX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359.31元,由梁XX负担。
这个结果对于西XX工程有限公司和股东梅XX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不仅避免了40多万的经济损失,还让梅XX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肖康律师用他的专业和智慧,成功扭转了这场看似必败的官司,让公司和股东摆脱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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