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X月,杨X驾驶名下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毛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杨X的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毛X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损失共计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同时认定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属于赔偿款,不进行抵扣。
此次案件中,当事人面临着复杂的情况与风险。人保公司提起上诉,以杨X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条款,因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为由,试图逃避商业险赔偿责任,若上诉成功,当事人将无法获得商险赔偿。
戴丽萍律师在执业生涯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理经验。在处理过程中,戴丽萍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从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合同条款的适用等关键方面入手。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改变使用性质免责”观点,提出了有力的反驳。一方面,通过对证据的仔细梳理和分析,证明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另一方面,质疑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的流程,指出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从而证明该免责条款不应产生效力。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观点,认为事故发生时不涉及营运,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驳回了人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结果让当事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相比当事人如果上诉失败将无法获得商险赔偿的预期,案件处理结果优越性明显。此次办案不仅体现了戴丽萍律师在法律专业上的扎实功底,也彰显了其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丰富经验和技巧。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