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年底,该箱包公司与慈溪市某健身器材厂开始交易。交易流程是健身器材厂的杨X通过口头或微信下单,箱包公司送货,对账后开具发票。2022年1月至6月期间,箱包公司按要求交付了坐垫、织带等货物。
2022年7月,双方对账,健身器材厂确认截至2023年某时还欠箱包公司货款。不过,这里面有个复杂情况。部分货物被健身器材厂指令送至案外人某金属制品公司场地,箱包公司还按要求给该公司开具了金额37804.6元的发票。
2023年8月起,箱包公司多次催讨货款,健身器材厂却一直推脱。到后来,健身器材厂的杨X以无力支付为由拖延,而案外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X则以健身器材厂未支付其货款为由拒付那37804.6元。
箱包公司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辛苦交付的货物却拿不到应有的货款,企业的资金周转都成了问题。他们心急如焚,不知道该如何解决这个难题。
就在这时,他们找到了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的戴芬芳律师。戴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她精准梳理交易证据,仔细区分被告确认的欠款与指示案外人支付的款项。
戴律师发现,虽然产品订购是由健身器材厂发起,但部分履行过程中已变更为箱包公司与案外人公司。所以,对于那37804.6元货款,应该向案外人公司主张。而对于健身器材厂确认的91689.8元欠款,戴律师主张其支付。
同时,戴律师有效运用《合伙企业法》。因为健身器材厂是普通合伙企业,田X、杨X、刘X是该厂的普通合伙人,戴律师促使法院判决这三位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材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某箱包有限公司货款91689.8元,并支付自2023年某时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168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田X、杨X、刘X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比最初的情况,箱包公司原本面临129494.4元货款可能都拿不到的困境,最终成功追回了91689.8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最大程度保障了自身的债权。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戴律师精准的证据梳理和对法律的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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