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案子涉及的金额可不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107.705万元,还让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是黄xx,被告是XXxx集团有限公司和招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是朱Xx。原告声称朱Xx怠于行使其对两被告的到期债权,对自己造成了损害,所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到期债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七十三条及《合同X解释(一)》第十一条提起的诉讼。
被告这边,XXxx公司指出原告主张的基础借贷债权并不真实存在,借贷合同可能涉及高利转贷并失效。招远XX公司则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原告主张代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朱Xx也表示原告所主张的1500万元未实际发生,而且原告在其他法院案件中已经起诉并败诉,重复起诉应当被驳回。
从这些情况能看出,被告面临的处境很不妙。原告咄咄逼人,要求支付巨额款项,一旦败诉,被告的损失可就大了。
在这个案子里,有几个关键的事实和证据。原告与第三人朱Xx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朱Xx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万元和1500万元,还认可欠款805万元。XXxx公司和朱Xx之间存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x类)》,约定朱Xx承包B地块工程,但XXxx公司认为双方是内部承包关系,而非转包。XXxx公司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转账证据等还表示质疑,并要求法院不予采信。
我在接手这个案子后,仔细研究了大量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我前后查阅卷宗资料达上千页,还多次与被告沟通了解详细情况。我发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并不确定,而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也不确定。于是,我在辩护意见中重点强调了这一点,指出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不确定,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亦不确定,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驳回了原告黄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万多元也由原告承担。
对比被告最初面临要支付1107.705万元的处境,现在全身而退,这个结果无疑是非常理想的。这个案子能成功,关键就在于抓住了原告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这个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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