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是王女士和长兴某生物公司。这双方原本是有经济往来的,之前的一审判决已经明确了他们之间的借款关系。
但没想到,某生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还要求王女士承担诉讼费用。他们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觉得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声称有新的证据能推翻一审判决,说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缺乏证据;二是认为一审判决存在程序错误。
王女士这边呢,一开始可愁坏了。一审好不容易赢了,对方又申请再审,她心里特别没底,担心之前的努力白费,自己的债权得不到保障。
某生物公司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拿出了一份股权认购合同,想以此证明他们和王女士之间是股权认购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
戴芬芳律师介入这个案子后,做了不少工作。她仔细研究了案件的各种材料,发现了关键问题。她精准地抓住了再审申请人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的程序性缺陷。要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得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时已经超过了这个期限。
同时,戴芬芳律师有力地质证了对方所谓的“股权认购”新证据。她根据王女士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聊天记录以及打款凭证往来,指出双方之间已经转成了借款关系。她主张原审认定借款关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最终,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以及原审程序是否违法。法院认定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原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原审采信的证据证实双方已认可转为借款关系,某生物公司提出属股权认购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某生物公司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了长兴某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这就意味着王女士的债权得到了保障,原审判决的既判力也得到了维护。
王女士一开始担心一审判决被推翻,自己的债权没了着落,现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她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这个案子能成功抗辩,关键就在于抓住了再审申请超期限这个程序性要点,以及有力地质证了对方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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