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祁X与被告况X、第三人某公司产生了股权转让纠纷。2020年6月24日,祁X和况X签订了《(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某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实收资本1400万元,况X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认缴股本280万元、实缴股本280万元)以280万元价格转让给祁X。祁X分多笔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然而,祁X发现案涉协议签订时某公司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后增资至2000万元,自己实缴出资额仅为40万元。于是,祁X认为况X未按协议约定将转让股权对应的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构成违约,要求况X返还24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以24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要求况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这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况X是否未按协议约定实缴出资,构成违约?
法院查明,祁X与况X的股权转让分两次完成,祁X分别支付210万元、70万元受让15%、5%股权,某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祁X均签字确认。祁X配偶与况X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证实,祁X明知股权转让价款按某公司1400万元估值计算。案涉协议签订前,双方已完成股权转让款支付及股权变更登记,祁X对公司实际情况知情。
祁X主张况X未按协议约定将转让股权对应的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构成违约。况X则辩称,案涉股权转让实际分两次完成,并非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转让,2019年6月、2020年6月况X分别向祁X转让15%、5%股权,祁X均完成对应价款支付,且两次转让时某公司注册资本均为200万元并已全部实缴,协议中关于注册资本、实缴股本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法院最终认定,祁X在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明知其受让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额,且知晓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依据为公司估值而非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案涉280万元转让款系祁X与况X自愿达成的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况X不存在未按协议约定实缴出资构成违约的情况。
第二,祁X是否因协议中内容陷入认识错误?
法院查明,案涉协议签订前,股权转让款支付、股权变更登记均已完成,祁X自2019年8月起在某公司担任采购、行政核心岗位,对公司实际资产、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完全了解。
祁X认为协议中与实际不符的内容使其陷入认识错误。况X则指出,祁X作为公司股东已累计获得56万余元股权分红,案涉股权实际价值已超过转让价款,祁X的主张不符合市场交易逻辑,且祁X对公司实际情况是了解的,不可能陷入认识错误。
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中与实际不符的内容未对祁X产生误导,因为祁X本身对公司情况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股东实缴出资的工商登记与股权转让款支付是否能混为一谈?
法院查明,某公司2021年11月增资至20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经祁X签字确认,新公司章程明确约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祁X应自行承担增资后的实缴义务。
祁X以股权转让款与实缴出资额存在差额为由,认为况X违约。况X则强调股东实缴出资的工商登记与股权转让款支付分属不同法律关系。
法院认定,股东实缴出资的工商登记与股权转让款支付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以二者金额不一致认定转让方违约。
最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祁X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祁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祁X自行承担。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包括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公司估值等。签订协议前,仔细审查协议条款,确保自己清楚协议内容和交易细节。同时,要明确股权转让款和股东实缴出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避免因混淆而产生纠纷。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驳回了祁X的诉讼请求,明确了股权转让价格与股东实缴出资额的法律边界。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的喻佑松律师。武汉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股权转让法律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数百起民事案件,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0万元。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股权转让款与实缴出资额差额是否构成违约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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