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杨X本以为承接的汽车技术学院工程完工结算后,就能顺利拿到工程款。然而,自2017年1月22日双方结算,被告在记账本记录“汽车学院欠10万”后,仅支付了部分其他工程项目款项,这10万工程款却始终未支付。2021年,原告曾就包含本案10万在内的多笔工程款起诉,但该10万未作处理,告知可另行起诉。面对这一拖就是5年的欠款,原告陷入了困境,不知如何才能追回属于自己的钱。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找到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虽执业年限不长,但已累计承办案件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接到案件后,龚律师迅速展开工作。
首先,在证据收集方面,龚律师敏锐地抓住了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这一关键证据。这本记账本是原告拍照留存的,龚律师以此为核心,向法院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因为有了这一明确的自认记录,原告无需再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等问题,大大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
其次,在庭审策略上,本案核心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被告是否欠款以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对于合同效力问题,龚律师主动援引司法解释,向法院论证即使合同因双方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而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根据相关法律,原告仍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对于重复起诉的问题,龚律师精准把握前案判决中“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这一程序性指引,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本案得以进入实体审理。
此外,在利息起算点的争取上,龚律师主张从结算日(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利息,最终法院予以支持,让原告获得了较长的利息期间,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虽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记账本表明其自认欠款10万,且该款项在前案未作处理,不构成重复起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龚傲冬律师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严谨细致、全力以赴,用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