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年8月31日签了《委托合同》。天然气公司负责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合同总价208万多。合同规定,房地产公司签合同后付50万,剩下158万多在“通气点火前”付清。
后来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20年9月1日,双方在政府部门协调下签了《补充协议》。付款方式变了,房地产公司用三期项目50个车位销售款抵剩余工程款,还承诺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到时间了,房地产公司没给够钱,只付了一部分。起诉前,还欠工程款本金110万多和违约金。天然气公司就把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和按原合同约定银行贷款利率三倍算的18万多违约金。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是多少?
法院查明: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庭对账,确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
双方主张:原告天然气公司主张被告房地产公司欠工程款本金110万多;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没明确具体金额,还说自己偿付能力困难。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因为银行流水和《往来款项确认书》能清楚证明欠款金额,所以认定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
第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适用原合同约定还是视为变更后未约定?
法院查明:《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没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算违约金;被告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双方没重新明确标准,所以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了原告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9,541元。同时部分支持了关于违约金的诉求,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按LPR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签合同的时候,付款方式、时间、违约金这些条款一定要写清楚。要是合同履行中情况变了,签补充协议也得把违约责任说明白。遇到欠款纠纷,要及时收集银行流水、确认书这些证据,方便维权。别觉得麻烦,证据充足,到法院才能更有底气。
结尾
这起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法院全额支持了工程款本金诉求,部分支持了违约金诉求,明确了合同变更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认定方式。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执业至今,他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100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迅速厘清争议焦点,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扎实证据固定无争议的欠款金额,确保了当事人核心利益的绝对安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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