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省某县的一条村道旁,一场悲剧悄然发生。三原告的亲属乘坐电动三轮车冲入河中溺水身亡,三原告认为案涉道路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被告未尽管理职责,一场生命权纠纷就此拉开帷幕。而在这场纠纷背后,站着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张居宽。
张居宽,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他200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8年转入律师行业,至今已执业十余年。从2009年开始,他累计承办案件逾上千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及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2022年起,他带领律所为金湖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代理案件全部胜诉。
在上述生命权纠纷案中,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法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法院依法组织现场勘验,核实案涉道路相关情况,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围绕事发道路管理者、管理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最终,被告XX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XX县XX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三原告损失36648.13元。
除了生命权纠纷案,张居宽还处理过服务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第三人丙公司、丁公司服务合同纠纷,要求被告支付融资咨询服务费30万元及违约金。被告辩称《服务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且原告未提供实际服务。张居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参与此案。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提交《服务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质证与认证,结合各方陈述查明案件事实,重点审查《服务协议》的签订背景、时间合理性及原告是否实际履行服务义务等关键问题。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服务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证明已实际履行协议约定服务,判决驳回原告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张居宽的表现同样出色。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X、刘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被告辩称与原告无直接施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张居宽作为被告代理律师,积极参与诉讼,提交相关证据,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围绕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关键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包括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转包无效,但结合工程预审总价、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证据核算,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居宽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并任省财税委委员,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的结合,使他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他精通税法与民商法交叉适用,擅长通过法律程序重构税务争议解决路径。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他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赢得了客户的尊重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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