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xx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XX受“xx”雇请,从湖南株洲驾车到百色市德保县,运送欲偷越国境的黄Xx、田XX两人到天等县的旅店住宿等待安排。11月24日,王XX联系被告人王XX,让其去南宁市接欲偷越国境的人员。之后,王XX和王XX一起驾驶商务车接上被告人李XX和偷渡人员杨xx、丘xx、李X、陈X、黎X、吴XX等6人到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XX与王XX汇合。随后,王XX驾驶车辆运送陈X、黎X、吴XX3人,王XX和王XX驾驶车辆运送李XX、杨xx、丘xx、李X4人分别到天等县城等待安排偷越国境。然而,11月24日下午,王XX、王XX和黄Xx、田XX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11月25日凌晨,李XX和杨xx、丘xx、李X、陈X、黎X、吴XX也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核心争议点
第一,王XX是否属于从犯?
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王XX联系王XX结伙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行为,并收取运费。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出王XX属从犯;公诉机关认为王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理由。因为王XX在犯罪过程中联系他人并收取运费,起到了主要作用,所以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院查明的事实:王XX、王XX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李XX在非法偷越国境途中被查获。
双方各自主张:公诉机关认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认可犯罪未遂情节,希望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该情节。根据法律规定,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所以在量刑时会考虑此情节。
整体判决结果
综合各方面因素,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王XX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XX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继续追缴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元,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被告人王XX犯罪时使用的iphone12ProMax手机一部、王XX犯罪时使用的vivoS15手机一部、李XX犯罪时使用的iPhone12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XX犯罪时使用的车牌号为桂P9xxxx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一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千万不要参与偷越国境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这类违法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其次,如果不小心卷入到类似的案件中,要第一时间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还有,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利益就去做违法的事情,得不偿失。
结尾
这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和偷越国境的案件,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在这起案件中,陈俊全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本科学历为他打下了扎实的法律基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处理过众多刑事领域的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准确地为当事人收集相关资料,并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