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来跟大家复盘一个莫川川律师参与办理的合同纠纷案件。这个案子里,涉及到的金额可不小,足足有380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被告某某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公司,成立于2019年。原告刘XX、黄XX甲、黄XX乙的被继承人黄XX丙,在2019年到2022年期间,陆续向某某公司投资了380万元。某某公司也出具了收据,确认这些款项是黄XX丙的投资款。
然而,黄XX丙投入资金后,公司并没有向他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也没把他纳入股东名单,更没有确认他的股权比例和修改公司章程。而且,黄XX丙从来没享受过股东权益,根本没办法实现投资成为股东的目的。2023年,黄XX丙因病去世,刘XX、黄XX甲、黄XX乙作为他的合法继承人,就想让公司退还这380万投资款。
公司这边呢,辩称黄XX丙是公司股东,他的股权由刘XX代持,而且在经营过程中黄XX丙行使了股东权利,公司也保障了他的知情权等权利,所以不同意退还投资款。
当时,原告这边的处境挺糟糕的。他们面临着公司的强硬态度,而且要证明黄XX丙没有成为股东、没实现投资目的,难度不小。毕竟公司拿出了一些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试图证明黄XX丙参与了公司经营。这让原告心里没底,担心这380万投资款就这么打水漂了。
莫川川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莫川川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包括公司的变更登记信息、转账凭证、收据、企业信用公示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光是这些资料,就有厚厚的一沓。
在研究公司登记信息时,莫川川律师发现,刘XX在2019年就退股了,之后公司又进行了股权变更,可两次变更登记时,黄XX丙都没被登记为股东。而且,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股权代持的情况,收据上也没写黄XX丙的股权份额。
对于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莫川川律师仔细分析后发现,里面只是一些公司日常出餐情况、洗衣机购置和养老院入住情况,属于通报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并不是重大事项决策。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黄XX丙参与了股东会议、查阅公司账目、进行分红或是进行重大事项决策。
基于这些事实,莫川川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提出,黄XX丙投入资金后并未行使股东权利,也没有实际成为公司股东,其投资目的未能实现。现在黄XX丙去世了,他的合法继承人有权要求公司返还投资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莫川川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38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公司没按判决履行,还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比原告最初的处境,他们原本担心投资款要不回来,现在不仅拿回了380万本金,还能获得相应的利息。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莫川川律师对公司登记信息和相关证据的细致分析,抓住了黄XX丙未成为股东、未行使股东权利这个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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