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原告史X与被告巩X1相识相恋并同居,在谈婚论嫁时,巩X1与其父亲巩X2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77000元彩礼作为结婚登记前提。原告依约转账后,被告却推脱拒绝办理登记,恋爱关系终止后也不退还彩礼。这使得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此时,原告委托了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自2018年开始执业的王永强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彩礼。
接受委托后,王永强律师利用其山东大学的教育背景所积累的专业知识,第一时间与原告全面沟通案件细节。他系统梳理全案事实,凭借对当地婚约习俗和法律规定的熟悉,固定了银行转账记录、婚约磋商过程、恋爱同居相关凭证等核心证据。这些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就像为一场战斗准备了充足的弹药。
庭审中,二被告提出多项抗辩意见。针对被告巩X1提出的“案涉77000元系身体损害补偿款,并非彩礼”的核心抗辩,王永强律师结合款项给付的时间节点和给付前提,以及当地婚约彩礼的普遍习俗,清晰论证该款项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此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让被告的该项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难以被法院采信。
对于被告巩X2提出的“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的抗辩,王永强律师凭借在众多案件中积累的证据审查能力,明确指出案涉彩礼款直接转入巩X2名下账户且到账次日即被支取,而巩X2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未支取款项、款项由巩X1实际占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当地彩礼给付习俗,说明彩礼接收主体不限于婚约男女双方,一方近亲属接收彩礼的,依法负有共同返还义务。
针对被告巩X1提出的多项款项扣减主张,王永强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作出精准区分与应对。他对不同款项进行客观认定,对于合理的“三金”购置费用予以认可,对于不合理的主张明确指出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处理。庭审全过程中,王永强律师始终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核心规定,完整还原案件事实,清晰发表代理意见,全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王永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20xx)鲁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巩X1、巩X2共同向原告史X返还彩礼款58337元,二被告也按期履行了款项给付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王永强律师作为中国法学会会员、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所创始合伙人等,以其专业的服务和出色的表现,为同类婚约财产纠纷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