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张某签订了《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让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到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公司租赁了一批脚手架设备。然而,张某却把这批设备用到了其他工地,或者用来归还他之前欠其他公司的设备,并没有用于约定的工程。到案发时,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后来张某离开工地时,既没清点场地设备,也没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别处。公司觉得张某的行为不对劲,就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张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结束后把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公司认为,张某租赁设备后未用于约定工程,还不告知设备去向,这明显是想非法占有这批设备,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张某一方则主张,他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都用在了工程施工或者债务周转上,没有隐匿、挥霍或者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时没清点告知,只是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途合理,且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最终认定张某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公司坚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合同诈骗,应该按刑事犯罪处理。张某的辩护人则系统论证,本案实质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检察机关认同了辩护人的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范畴。
第三,证据是否能支持合同诈骗罪的指控
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了客观事实。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后,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整体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都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方要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避免出现违约行为;出租方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要及时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先判断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本案中,张某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最终被不起诉,避免了刑事追诉,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这一结果离不开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辩护。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他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至今已十六年,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刑民交叉问题时格外从容。他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从证据中找到突破口,明确刑民边界,为张某进行了有效的辩护。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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