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4月至12月期间,罗X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某市双流区某街道的无名仓库,非法购进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对外销售,涉案销售金额高达16万余元,非法获利7.2万余元。2024年3月,罗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执行逮捕。面对这一困境,罗X委托梁玉蓉律师担任辩护人,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此处为公诉机关)的抗辩理由是,依据所掌握的证据,认定罗X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6万余元,且涉案气体“笑气”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罗X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梁玉蓉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16万余元涉案金额,部分证据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比如,部分交易记录可能存在重复计算或者与其他业务混淆的情况,不能简单地将所有记录都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应进一步核实并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核定。
2.涉案气体性质的认定:对于涉案气体“笑气”的性质认定,律师审慎核查证据链条。虽然“笑气”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但在要严格审查其来源、用途等相关证据。部分证据可能存在瑕疵,不能充分证明罗X所销售的“笑气”完全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认定标准。
3.从轻处罚情节:罗X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还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这些情节都应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
最终法律结论:综合以上因素,罗X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全部采纳了梁玉蓉律师提出的坦白、无前科、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从轻辩护意见,对罗X从轻判决:
1.罗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
2.退缴的违法所得3万元依法没收,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同时,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主张。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此处可引申为从事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主体)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能获取利益,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经营活动。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要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严格审查证据;对于涉案物品性质的认定要审慎核查证据链条。这对用人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对于劳动者(此处可泛指普通公民)的启示是,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坦白,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梁玉蓉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她通过会见、阅卷等工作,对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找出了证据中的瑕疵和问题,为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地对非法经营数额和涉案气体性质进行了分析和论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审策略上,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充分挖掘从轻情节,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从轻处罚结果。16万的涉案金额背后,是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更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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