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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河南省XX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韦XX与被告代XX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韦XX与被告代XX于2011年打工期间相识,2012年底开始同居并育有儿子代X,2014年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二人婚后感情不佳,2016年年底原告开始与被告分居。2021年,原告曾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此后,原、被告又分居满一年。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儿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则表示为了孩子希望维持婚姻。
李伟玲律师作为原告韦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她为案件做了充分准备,通过收集结婚证、户籍证明、聊天记录截图以及之前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向法院清晰展现了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和分居事实。在庭审中,李伟玲依据这些证据,提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上次判决驳回离婚请求后,夫妻感情仍未改善,又分居满一年,符合离婚条件的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综合多方面因素。中,原、被告在原告上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夫妻感情未改善且又分居满一年,感情确已破裂,维护无感情的婚姻对双方无益。因此,法院依法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孩子一直跟随被告父母生活,法院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并享有探视权。
对于原告韦XX而言,此次判决实现了其离婚诉求,解决了子女抚养问题。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李伟玲律师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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