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杨XX,被告是张XX,二人原系同事关系。20XX年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5.55万元,约定一年还清,每月利息2.8%。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拖欠,无法足额支付利息和本金。双方约定续期,按照原有利息支付直到还完本金为止。然而,20XX年X月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利息,也不归还本金。
原告最初是按照被告的建议,抵押自己唯一的房产贷款后出借给被告的,贷款公司也是被告帮忙联系的。因为被告的拖欠,原告累计拖欠贷款公司160万,每天面临贷款公司的催债,房子也面临被拍卖的危险。原告多次哭求被告解决问题,但被告态度强硬,拒不理会。巨大的压力之下,原告在20XX年X月X号吞服安眠药自杀,后被抢救过来,而被告仍然置之不理。
在原告陷入绝境之时,找到了彭艳军律师。彭艳军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仔细查阅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转账记录、交易明细、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通话录音、抵押合同、房本收押说明、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检测报告、营业执照、聊天记录、归还利息金额差异表等。在阅卷过程中,彭艳军律师发现了被告还款金额计算的矛盾点,以及双方关于借款性质的争议焦点。
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委托投资理财关系,且未承诺2.8%的利息,还称自己还款金额跟原告对不上,已还678200元。彭艳军律师则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清晰的代理意见。他认为,杨XX向张XX转账,张XX向其还款付息,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对于被告提交的与案外人的借款协议及借条,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采信。关于还款金额的确定,彭艳军律师根据双方的转账记录和通话录音,明确了还款的性质和金额。
最终,法院采纳了彭艳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杨XX偿还借款955500元,并支付利息(以9555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同时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1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原告原本担心房子被拍卖,债务无法追回,陷入绝境。而实际结果是,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让原告看到了希望。这起案件的胜诉,靠的是彭艳军律师对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对法律的准确运用,在复杂的纠纷中为当事人找到了正义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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