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10月20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家港XX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就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了激烈冲突。原告张家港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委托施亚军等律师代理此案,他们的核心诉求是让被告支付工程款XXX.14元,并确认原告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施亚军律师,执业证号为13205201610650634,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这起案件时,他面临着诸多难点。其一,需要准确梳理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诉求有坚实的合同依据;其二,要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工程已按约竣工并验收合格,以及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其三,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为原告争取最大利益。
施亚军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制定了有效的策略。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指出原、被告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对尚欠工程款XXX.14元无争议,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同时,他组织了原告提交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及原件、《工程结算审定单》、结算资料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在2016年的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支付原告张家港XX公司工程款XXX.1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原告张家港XX公司对其承建的张家港东方假日花园景观绿化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被告张家港市XX公司所欠工程款XXX.1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4元,由被告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先,双方应明确合同条款,避免模糊不清导致纠纷;其次,施工方要注重工程验收和结算资料的收集,为可能的纠纷提供有力证据;再者,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守约方应及时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最后,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较为常见,此类案件往往涉及金额较大,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施亚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3205201610650634的施亚军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上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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