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情况
2018年5月,黄某某和张X(另案处理)商量着用驾车碰瓷的办法去敲诈别人钱财。6月2日,黄某某开着自己牌号为粤S×××××的宝马车,和张X、旺谷(另案处理)从广东省惠州市XX县出发,到了湖北省境内后,把宝马车原来的牌号换成了事先准备好的鄂A×××××假牌号。6月4日16时左右,他们到了XX县,看到张X驾驶着牌号为鄂H×××××的长安牌面包车在前面走,就加速超车冲到面包车前面。然后黄某某等人借口面包车剐蹭了宝马车,把面包车逼停在路边。张X和旺谷下车威胁面包车司机张X,迫使他交出了随身携带的5600元现金,之后三人驾车逃离。
黄某某的处境很糟糕,他被XX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8年7月5日在广东省惠州XX公安处惠州南站派出所被抓获,当天就被羁押在广州XX公安局惠州公安处看守所,7月16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7日被逮捕,面临着法律的严厉制裁。
律师介入
黄某某家属在他被逮捕后,找到了湖北仲宣律师事务所的李梦月律师。李梦月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一定经验,还是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李梦月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了相关卷宗,卷宗里有车辆照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羁押证明、活动轨迹信息、身份信息等书证,还有被害人张X的陈述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李梦月律师多次会见黄某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在庭审中,李梦月律师提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虽然法院最终认为无证据证实,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但李梦月律师还提出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对黄某某退缴赃款5600元,由XX县人民检察院返还给被害人张X。
黄某某原本面临着较重的刑罚,但因为如实供述和退赔损失,在李梦月律师的辩护下,得到了相对轻的判决。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黄某某自身如实供述和积极退赔,同时也离不开李梦月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为黄某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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