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环节中,保险公司提出,投保人李某投保前患有冠心病却未如实告知,且此次疾病属于“既往症”,因此拒绝赔付。保险公司将李某的病历等相关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摆放在法庭的证据展示台上,试图以此证明自己的主张。刘武律师则有条不紊地从文件袋中取出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这份证据显示,电子保单是由业务员代为操作的。律师将其提交给法庭,法官接过证据后,仔细地查看起来。随后,刘武律师又拿出其他相关证据,进一步说明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向李某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方律师见状,开始对这些证据进行仔细研究,试图找出破绽。
法庭辩论阶段
在这个阶段,保险公司律师强调,李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刘武律师则进行了有力反驳,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此次疾病与既往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由于是业务员代为投保且未进行健康询问,保险公司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刘武律师在陈述观点时,语气坚定,逻辑清晰。法官认真倾听双方的辩论,不时在笔记本上记录着。对方律师在刘武律师的反驳下,开始调整策略,再次强调合同条款的规定。
法官询问阶段
法官针对关键问题向双方进行询问。法官首先问保险公司律师,如何证明此次疾病与既往症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但法官似乎对其解释并不完全满意,继续追问相关细节。接着,法官转向刘武律师,询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刘武律师一一作答,说明这些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案件密切相关。法官边听边点头,对刘武律师的回答表示认可。此时,书记员在一旁快速地记录着整个询问过程。
最终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武律师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电子保单非李某本人操作,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未能证明疾病与既往症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采纳了刘武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医疗保险金76949.75元。当法官宣布判决结果时,刘武律师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神情,而保险公司律师则略显无奈。整个庭审过程至此结束,刘武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辩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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