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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中,胡XX召集人员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为境外赌博公司提供收款服务,王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上传本人及他人支付宝二维码至“XX”平台用于帮助赌博犯罪活动支付结算,结算金额达一定数额,违法所得若干。王XX有犯罪前科,此次因涉嫌该罪被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措施,面临法律的制裁。
沙璇律师凭借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办理此案时发挥了专业优势。在了解案情后,沙璇律师仔细研究证据,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她指出王XX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王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虽王XX存在犯罪前科,但时间跨度长,其人身危险性降低。这些观点紧密结合案件的关键节点,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出发,为化解案件难点、争取有利结果做了充分准备。沙璇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3年,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这样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她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案件走向,精准提出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X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沙璇律师提出的对王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根据王XX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故意犯罪前科情况,未予采纳。但对于沙璇律师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判决王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王XX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相比,王XX因沙璇律师提出的有效辩护意见获得了从轻处罚的结果。此次办案让沙璇律师更加坚定了自己的执业理念,也让王XX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律师的专业服务,为其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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