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7年的鹿静律师,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1500+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方面尤为专精。在济南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充分展现了她不同于常规的办案思路和卓越成效。
通常情况下,在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被告方对于原告主张的合作范围及利润分配,多会围绕合同条款、资金往来等常规证据进行抗辩,强调合同约定的字面含义,对于原告提出的未明确在合同中的项目,往往以缺乏书面协议为由进行否认。同时,对于原告主张的垫付款项,会严格依据打款凭证等直接证据来判断是否应承担支付责任。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鹿静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她深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向中XX公司了解工程款支付和工程结算情况,还向徐州XX有限公司原鉴定人员核实鉴定依据材料。通过这些细致的调查,明确了双方合作范围仅为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对于济南XX公司主张的垫付工资款,她没有仅局限于打款凭证,而是结合迟XX出具的说明以及领取工资的工人的收条和出庭证言等证据来综合判断。
按照常规,若被告仅依据合同条款和缺乏直接打款凭证进行抗辩,可能的结果是原告主张的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利润得到部分支持,垫付工资款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实际结果是,法院认定双方合作范围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驳回了济南XX公司对该部分工程利润的主张。对于垫付工资款,根据二审新证据,认定济南XX公司实际垫付款金额为180200元,而非一审判决的200000元。与常规结果相比,鹿静律师通过精准的调查和证据运用,准确界定了合作范围,避免了当事人承担不必要的利润分配责任,同时合理确定了垫付工资款金额,为当事人挽回了70余万元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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