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17年初,被告张X以在凉山境内的项目愿意分包给原告蒋XX为由,要求原告缴纳保证金。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转账给被告150000元。然而,项目迟迟未能交付原告承包,被告也无法立即退还保证金。截止到起诉时,被告仍未拿出项目给原告施工,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焦点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原告曾在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时自愿放弃对舒X的部分债务(包含本案的150000元),被告认为这构成重复起诉,且原告是虚假诉讼,请求法院重罚。但法院认为,原告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有本质区别,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原告的起诉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诉权应依法得到保障,所以对被告这一辩由不予采纳。
焦点二:案涉150000元债务是否已转移给案外人舒X?
被告张X称,原、被告及舒X之间的工程分包合同因三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在2017年5月16日,原告、其配偶浦X和以及被告、舒X四人当面协商,将被告返还150000元保证金的债务转移给舒X,原告免除被告相应的偿还责任,由舒X向原告承担全部250000元的偿还责任,舒X还向原告出具了250000元的借条。原告一直持有此借条,并凭借此借条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该借款为舒X的个人借款,该判决现已生效。原告则认为,舒X在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答辩时说法与通话录音存在矛盾,盐源的项目是张X和舒X一起做的,张X与舒X是合伙关系,不存在债权债务转移。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原告也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认定原告蒋XX及其配偶浦X和、被告张X、案外人舒X于2017年5月16日协商一致,将被告张X应返还原告蒋XX的150000元债务全部转移给了舒X。
焦点三:被告张X是否还需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八十四条规定,案涉150000元债务全部转移给舒X后,原债务人张X就脱离了原债权债务关系,不需再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原告蒋XX请求被告张X退还保证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蒋XX负担。
法律建议
在涉及债权债务转让和合同纠纷时,大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书面协议、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签订合同和协商债务转移时,最好形成书面文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遇到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案涉债务已转移,原债务人无需再承担还款责任。解正军律师作为被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专业,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正是凭借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他在接受代理后,及时认真分析原案情,找出有利于己方的辩点,在法庭上成功说服法官,支持了己方观点。他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专业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这也体现了解正军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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