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宽律师:建设工程纠纷中捍卫企业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 | 202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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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居宽律师
张居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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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124人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律所: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8200910345144 电话:13401820122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理事,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 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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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文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法,介绍张居宽律师专业背景。详述其代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例,剖析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认定等法律问题,展现律师专业素养与敬业精神。
张居宽律师:建设工程纠纷中捍卫企业合法权益

普法知识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其中,合同相对性和实际施工人认定是此类纠纷中的核心要点。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仅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一般情况下,一方不能突破合同关系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在建设工程中,通常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承包方再与分包方或劳务方签订合同。如果分包方或劳务方与发包方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他们不能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然而,实际施工人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突破。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当实际施工人完成了一定的工程任务,但无法从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获得工程款时,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允许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权利。

但是,认定实际施工人并非易事。一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是否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进行工程施工,是否对工程进行了实际管理等。同时,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施工身份以及工程价款的数额等。

在建设工程中,还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违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违法分包则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等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风险。

为了避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施工记录、工程款支付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与案例

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中共党员。他毕业于南京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上千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民间借贷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还是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具备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等专业资质。长期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经历,使他能够将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相结合,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服务。

在众多案件中,张居宽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极具代表性。原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赵X、刘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原告称被告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自己,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返还管理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和第三人赵X承担相应责任。

张居宽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他深知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合同相对性和实际施工人认定这两个核心法律问题。

在办案过程中,张居宽律师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明确提出被告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等核心抗辩意见。他围绕工程转包链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工程款支付核对等关键事实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在庭审中,他运用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诉讼经验,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对于合同相对性问题,张居宽律师指出,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没有直接签订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不能突破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对于实际施工人认定问题,他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论证,证明原告并不符合实际施工人的条件,无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张居宽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赵X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法转包无效,但结合工程预审总价、工程款支付情况等证据核算,赵X已超付工程进度款,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不具备返还条件,管理费是否应退还缺乏充分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这起案件的成功代理,充分展现了张居宽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他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问题,运用合理的代理策略,为被告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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