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X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某乙公司是新XX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兵X乌鲁木齐XX、特色食品医药产业园三期建设项目,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某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由某甲公司承包案涉两园区工程施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甲公司施工管理混乱、工期严重延误,而且未按约定移交完整竣工资料、足额开具工程款发票。某乙公司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后,某甲公司却以欠付巨额工程款为由将某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2400万元及利息、停窝工损失、安全事故垫付费用等合计超3000万元,还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某乙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某甲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开具发票并赔偿律师费等损失。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众多,包括案涉工程总造价、已付款金额如何认定,某乙公司是否超付工程款;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哪方承担,某甲公司应否支付工期违约金;安全事故赔偿、行政罚款等费用责任主体认定;某甲公司应否移交竣工资料、开具剩余工程款发票;双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如何负担。
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从2015年设立至今,承办了大量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接受委托后,该所组建专业工程法律团队,全面梳理合同文件、付款凭证、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终止协议等全案证据,精准锁定案件核心抗辩点。以司法鉴定意见为核心,结合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付款、借款抵扣、费用扣除协议,精确核算工程总造价与已付款金额,推翻某甲公司欠付工程款主张;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系某乙公司未及时提供图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多次变更等原因导致,且某乙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索赔,丧失索赔权利;依据合同约定与事故责任认定,证明安全事故责任由某甲公司自行承担,其主张的垫付费用无依据;依据合同与法律规定,明确某甲公司负有移交竣工资料、足额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损失承担条款,主张某甲公司赔偿某乙公司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支出。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该所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某甲公司主张的2400万元工程款、利息、停窝工损失、安全事故垫付费用等绝大部分诉讼请求,仅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00518.60元;驳回某甲公司关于逾期利息、停窝工损失、安全事故费用等全部主张;驳回某乙公司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支付544万元工期延误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判令某甲公司30日内向某乙公司移交案涉工程全部剩余竣工资料,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判令某甲公司10日内向某乙公司开具XXX元工程款发票;判令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律师费30000元;案件本诉、反诉费用按比例由某甲公司承担主要部分。
类似的精准代理能力,在该所承办的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也得到体现。某公司与合作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合作方要求该公司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该所代理该公司后,通过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找出合作方主张的不合理之处,最终在诉讼中为该公司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大幅减少了该公司的赔偿金额。
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该所的关键贡献在于:专业造价核算,依托建设工程专业法律服务经验,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全量付款、抵扣凭证,精准核算工程价款,推翻原告巨额欠付工程款主张,将委托人付款责任降至最低;精准法律抗辩,针对工期延误、安全事故责任、优先受偿权等争议焦点,紧扣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逐一击破原告诉求,避免委托人承担巨额违约金与不合理费用;全面实现反诉诉求,成功促使法院判令施工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足额开具工程款发票,解决委托人项目竣工备案、产权办理、税务合规的核心实务障碍;费用合理分担,依据合同约定与裁判规则,争取由原告承担主要诉讼费用,并判令原告赔偿委托人部分律师费,有效降低维权成本。
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法院注重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同时也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于施工方和发包方来说,准确核算工程价款、明确各方责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是避免纠纷的关键。而在纠纷发生后,通过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当企业在建设工程中遭遇巨额工程款纠纷,面临资金损失风险时,选择一家律所,本质上是选择一套解决方案。该所给出的答案是:通过精准造价核算、证据闭环构建、法律要点精准适用,为委托人实现“降损失、保权益、解难题”的诉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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