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沈X是个个人投资者。被告原本是某甲有限公司,后来更名为中天XX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沈X发现,被告在2017年至2018年间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自己买入该公司股票后,遭受了投资损失,他觉得这损失和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于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459.31元。
被告这边呢,认可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x月xx日、揭露日为2018年x月xx日、基准日为2018年x月xx日、基准价4.58元。但他们主张,原告的投资损失里得扣除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系统性风险因素,还说部分损失和虚假陈述没关系。
就在沈X焦虑万分的时候,他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团队。徐晓律师团队接手案子后,开始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他们全面梳理了案涉股票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大盘及行业指数走势等证据。光是这些资料,就不知道花费了多少时间和精力去整理分析。通过这些工作,他们精准确定了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出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5300股,买入均价6.8996元,持有至基准日后,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
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抗辩,徐晓律师没有退缩。他们充分论证了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对股价的实际影响,同时也认可法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扣除风险因素的权利。这一做法既考虑了实际情况,又坚定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最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基准日后的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为12293.88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24.59元,合计损失12318.47元。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的内外部环境影响,法院酌情扣除20%的损失,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沈X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9854.77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而且判决现已生效。
对比沈X最初的处境,他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一分都拿不回来,经过徐晓律师团队的努力,最终获得了近万元的赔偿。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团队精准的证据梳理和对虚假陈述行为影响的有力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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