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沧州市新华区,两名未成年人的命运因一起盗窃案而改变。202X年X月15日凌晨1点,被告人XXX、XXX与另一名涉案时未满1X周岁的人,在沧州市新华区XXX小区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从被害人XXX的棕色XXX车内盗得1X00元现金。当日X时许,XXX计划再次盗窃车内剩余现金,XXX明知其去实施盗窃,仍将个人手机提供给XXX,XXX利用该手机扫描电动自行车再次盗窃1X000元现金。二人因此被沧州市新华区XX以盗窃罪提起公诉,面临法律的制裁。
在这关键时刻,沧州市新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王艳翠律师为被告人XXX辩护。王艳翠律师执业8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领域。她接手案件后,第一步就是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她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等。在证据收集方面,王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能力。她发现关于车上钱款数额以及初次盗窃金额存在一些争议,于是通过对各被告人供述的细致分析和对比,结合其他证据,最终确定了准确的数额。她指出被告人XXX在第一次开庭时对金额的表述存在偏差,但通过综合其他证据,应认定车上款项共计1XX00元,初次盗窃金额为1X00元。
在庭审策略上,王律师充分考虑到被告人XXX的具体情况。她提出XXX系未成年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在第二次盗窃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王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用清晰的逻辑和充分的法律依据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她强调未成年人在心智和认知上的不成熟,以及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被告人XXX、X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XXX在第二次盗窃中作用相对较轻,可从轻处罚;被告人XXX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也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XXX退赔被害人XXX剩余损失XX50元,其中被告人XXX在1X0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王艳翠律师始终秉持着“以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法律的公正实施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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