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双方离婚后,享有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得阻止且应当配合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探望权,但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做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事情,如果产生相关事由,一般享有孩子抚养权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享有的探望权。
2.中止探望权的原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中止事由定义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其中中止事由并非穷尽性的,其一般可以认定为中止事由的情形有,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当事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当事人在探望子女时有藏匿子女且拒绝告知其所处地址者,比如将子女带出国外,使得侵害抚养权人的权利;或者当事人本身是现行犯,或者因为暴力性犯罪份子处于管制,缓刑期间;有的当事人可能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对孩子的教育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或者是被申请人与子女的感情恶化,子女坚决不同意被告履行探望权,那么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或者其他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行为,做法可能会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到其他事由。
3.中止探望权的审理:法院对案件受理之后,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对中止探望权的事由的正当性进行判断,被告对该申请提出异议,以及若有证据能够证据自己所做事情多正当性,以及不会对孩子健康成长发生影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案情,以及有关证人证言对结果进行判定,确定是否中止探望权。同时申请方必须通过法院诉讼进行申请,还可以在离婚协议签订时、离婚判决之时,或者离婚后相关事宜产生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裁定中止当事人的探望权后,被告不再享有上诉权,主要是出于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主要目的。
4.中止探望权的结果:如果当事人采取的相关行为,已经确实原告所陈述的情况,那么应当中止被申请人的探望权,被申请人即使中止了探望权也不代表没有了履行其他应当尽的抚养义务。比如说判决要求被申请人每月支付孩子500元作为生活费的,也应当照样履行。如果判决中止探望权不成立,比如说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成立,证据不足以剥夺被申请人的权利,那么法院将驳回原告的申请,同时原告不可以因为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而不配合被申请人履行自己的探望权。所以中止权的审理必须要经过法院对审理判断。
5.探望权的恢复:中止探望权产生的事由完全消失之后,那么探望权可以恢复,但是其恢复的过程应当是依法恢复,需要按照法定规定的要求进行申请,可以由原申请方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以前被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中止事由已经完全消灭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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