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某在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因公司经营困难且不提供劳动条件,无奈之下被迫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雷某的诉求。然而,公司对此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要求改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加班费。此时,雷某委托了武汉地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执业7年的李红丽律师代理二审。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李红丽律师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有着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面对关联公司工龄是否合并计算这一争议焦点,她凭借在国企法务工作中积累的对公司架构和运营的了解,以实际控制人同一、工作安排连续为依据,成功将前后工龄合并计算经济补偿金。这一行为使得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大幅提高,为雷某争取到了更多的合法权益。
对于加班补助是否等同于加班费这一问题,李红丽律师基于她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明确指出加班补助系公司单方列明,不等同于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在二审中,她有力地澄清了这一点,使得二审维持了酌定加班费的判决。
在论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时,李红丽律师充分发挥自己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精通。她结合自己多年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论证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停工停业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构成被迫解除,公司应支付补偿金。这一论证为雷某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公司需支付雷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二审案件受理费也由公司承担。李红丽律师凭借出色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让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最终保障。李红丽律师曾在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7月受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她以实际行动践行着“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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