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发生在河南省叶县。某天某时某分许,被告人骑一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沿省道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他来到某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过路的两名行人相撞,导致两名行人受伤,车辆也有损坏。随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骑车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可惜的是,其中一名受伤行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点有三个。第一,这起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否存在错误;第二,骑车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第三,骑车人案发后积极救助伤者、配合调查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先看第一个争议点。骑车人的辩护人认为事故责任划分存在错误,不应认定骑车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不足以认定骑车人犯交通肇事罪。但法院查明,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骑车人驾驶车辆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骑车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骑车人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并申请复核后,交警管理支队经书面审查,维持了原认定,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骑车人的行为符合这一情形,所以法院未采纳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
接着看第二个争议点。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骑车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认为被害人的死亡是交通事故损伤与自身基础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根据被害人在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入院时被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颅骨骨折、肺挫伤、肋骨骨折等,经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发生致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法院也没有采纳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
最后看第三个争议点。辩护人认为骑车人案发后积极救助伤者、配合调查,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但法院查明,骑车人虽然在事故发生后,在公安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前,随同被害人一起赶往医院,后经公安民警通知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然而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构成自首,因此法院同样没有采纳这一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认为,骑车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过,骑车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同时骑车人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所以判处骑车人有期徒刑若干年,缓刑若干年。
通过这起案件,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格外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开车骑车时一定要集中注意力,确保安全。万一发生了事故,要及时积极救助伤者、配合调查,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情况。同时,要尊重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如果对认定结果有异议,要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进行解决。
本案中,骑车人虽然有积极的表现,但还是因为违反交通法规付出了代价。肖国超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本科的他有着系统的法学教育和严谨的法律思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因为他多年的积累和钻研,在这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争议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辩护。虽然最终判决结果是骑车人构成犯罪,但肖律师的专业服务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些从轻处罚的情节。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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