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8年7月16日,原告入职案外人欧公司,后于2020年6月1日被安排与被告海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均在武汉。合同约定了保密及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2021年2月26日原告离职后入职竞争公司,被告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129600元。这种高额违约金的裁决结果,对劳动者而言无疑是沉重的经济负担,可能严重影响其生活与职业发展。此时,武汉地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执业7年的李红丽律师接受委托,参与到案件的一审环节。
李红丽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在接手案件后,鉴于原告在仲裁阶段自行参与,且在证据质证环节自认违约行为这一情况,凭借其在公司法务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李红丽律师建议原告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角度进行主动诉讼。她深知大型企业在合同条款制定上可能存在的漏洞,结合武汉市的判例,敏锐地捕捉到本案中竞业限制条款的可突破点。
在诉讼过程中,李红丽律师从违约金过高角度进行防守。她考虑到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一关键事实,认为被告未承担相应义务,而要求原告支付高额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其在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的经历,使她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深刻理解,能够精准地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为降低违约金数额寻找有力的法律依据。
同时,李红丽律师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她从劳动者生存权角度出发,向法官和对方当事人阐述过高违约金对劳动者生活和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这种沟通方式体现了她不仅关注法律条文的适用,更注重案件背后的实际情况。她的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使她在沟通中能够以理性和专业的方式表达观点,更易获得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的理解。
最终,一审判决根据原告获利及被告利益受损情况,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酌定原告按照离职前3个月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即19067.01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李红丽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降低了违约金数额,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作为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律所党支部副书记,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在执业之余积极投身公益,多次参与“送法进社区”活动,受到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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