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5年5月10日,武汉的消费者刘先生与被告翟先生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刘先生以142,000元的价格向翟先生购买一辆XXl品牌二手车。被告在合同中注明车辆为前嘴事故修复车,还以检测报告告知刘先生车辆无全损记录、骨架加强件无维修。然而刘先生购车后发现,车辆实际为全损车,检测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且XXl品牌核心卖点的换电功能无法使用。刘先生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全损车及换电功能缺陷的事实,构成欺诈,遂委托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的周峰律师提起诉讼,诉请撤销合同、退车退款、三倍赔偿426,000元及各项损失。
周峰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自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201202410810943,现任律所执行主任律师,同时还是国家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他深耕法律实务多年,在民商事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受委托后,周峰律师秉持着以程序正义为首要抓手,以法律条文为唯一武器的执业理念,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确立了以全损车事实为核心,争取退车退款及赔偿的诉讼策略。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被告是否构成欺诈,能否适用退一赔三条款。周峰律师仔细分析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事故检测报告、购车合同等证据。他发现被告虽告知车辆存在前嘴事故,但发送的检测报告显示无全损记录,骨架、加强件维修记录为0,这与车辆实际为全损车的事实严重不符。而且被告还在微信中向刘先生承诺之前一次事故都没出过,车况很好,这些陈述构成对车辆真实状况的隐瞒和虚假陈述。
在庭审中,周峰律师重点围绕两个层次展开论证。一方面,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有能力也有义务核实车辆的真实状况,其未实地验车即向刘先生作出虚假承诺,主观上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换电功能是XXl品牌的核心卖点,直接关系到刘先生的购车目的,被告未告知换电功能无法使用,属于对商品重要性能的隐瞒。虽然最终法院未认定欺诈成立,但周峰律师成功说服法庭采纳了车辆因全损导致使用价值减损,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观点。
此外,周峰律师还细致整理了刘先生的各项实际损失,包括购车款142,000元、运输费1400元、过户费500元、维修费340元以及律师费8000元,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范围。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事先知晓案涉车辆为全损车,故不构成欺诈,对刘先生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是,案涉车辆因事故受损被认定为全损车,导致行车安全性降低、使用寿命缩短、车辆性能下降,刘先生购车获取的使用价值受到减损,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刘先生购车款142,000元,赔偿刘先生过户费、运输费、维修费、律师费共计10,240元,刘先生将涉案车辆退还被告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驳回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周峰律师以其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刘先生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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