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亨涛坐在办公桌前,眼神专注地翻阅着叶某涉嫌组织卖淫案的卷宗,每一页纸张的翻动声,都似在诉说着案件的复杂与棘手。
2024年8月,叶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指控叶某与他人合伙出资受让一家足浴店并占股25%,以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控制多名技师提供卖淫服务并获利。案发后,叶某被刑拘,后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转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姜亨涛在此时接受委托,担任叶某的辩护人。
这起案件的棘手之处在于,侦查机关以“股东身份+分红获利”来推定叶某构成组织卖淫罪。若仅从表面证据看,叶某作为股东参与分红,似乎难逃罪责。但姜亨涛从事法律行业多年,主攻刑事辩护,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他深知不能被表象所迷惑,必须深入挖掘证据背后的真相。
在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叶某并充分沟通后,姜亨涛发现本案指控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他依据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向检察机关提出核心法律意见。他指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叶某等人合伙经营足浴店并分红,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条,证实叶某对店内可能存在的具体卖淫活动“知情”并具有“组织”的故意和行为。这种对证据链完整性和排他性的精准判断,得益于他在多起刑事案件中积累的经验,他曾在郑某开设赌场罪案、饶某非法狩猎罪案等案件中,同样精准地把握证据标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
他还强调,组织卖淫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直接故意。而叶某仅为财务投资者,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其每月初到店“了解经营状况、对账分红”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股东权利行使,不能当然推定其知晓并同意具体的违法经营项目。这一观点的提出,体现了他对刑法中“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深刻理解,这也是他在多年的刑事辩护生涯中不断学习和实践所积累的专业素养。
此外,他指出足浴店可能同时存在合法按摩与非法卖淫活动,现有证据无法将叶某的股东身份和分红行为,与“组织卖淫”这一具体犯罪行为直接关联起来,无法排除叶某仅是投资失败或疏于监管的合理怀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严格审查,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经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认定叶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姜亨涛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叶某不起诉。
这一结果,不仅让叶某在法律上获得无罪认定,也再次证明了姜亨涛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价值。他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在十余年的执业生涯中,始终坚守着自己的执业理念。这起案件,是他职业生涯中的又一次成功印证,也让他更加坚定地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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