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委托
2024年,吴正波律师接受了被告人邵某某家属的委托,参与邵某某盗窃案的辩护工作。当时,邵某某已因在邻水县高滩镇高竹新区中国华西工XX一期三号楼二楼厕所内盗卖铝板被抓获。案发当日,邵某某联系江某将铝板搬运到货车上,运输至废品收购站售卖,获利5418元。经认定,被盗铝板价值9223元。案发后,邵某某退还废品收购站老板所得赃款,被盗铝板也全部退还被害单位,其家属还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辩护准备
吴正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了3000元罚金,向法庭展示被告人积极的悔罪态度。接着,重点梳理并确认了多个从宽情节。一是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主动退赔赃款,被盗铝板全部退还,家属另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三是邵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在准备辩护材料时,吴正波律师在辩护词的空白处写下“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时刻提醒自己在辩护过程中遵循这一理念。
庭审辩护
庭审中,吴正波律师围绕上述梳理的从宽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指出邵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他结合证据材料,详细阐述每个从宽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让法庭全面了解邵某某的情况。
判决结果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邵某某具有坦白、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结束后,吴正波律师在案件记录本上写下“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既是他此次辩护工作的总结,也是他始终坚持的执业理念。此后,吴正波律师还办理了陈某某盗窃案、罗某某合同诈骗案等多起刑事案件,同样在辩护过程中秉持这一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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