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XX系被告的山东XX项目部管道安装工程的承包人,该工程于2014年2月开始施工,4月28日双方签订《山东XX项目部管道预制安装承包协议》。工程完工交付后,被告拖欠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原告多次催告无果后起诉。浙江杭州地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童彬超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专注于金融保险及刑事业务等领域,此次受原告委托参与本案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中核二三公司山东XX项目部管道队人员考勤表、工资表、借据以及短信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童彬超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童彬超律师曾处理过多起复杂案件,在证据收集和运用方面有着成熟的经验,在此案中他指导原告合理组织证据,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被告提交了昊达项目管道/设备施工(张XX班组)完成工程量费用明细表等证据,主张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工程款。童彬超律师针对被告的主张,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反驳。他指出,虽然合同约定的是暂定价格,但对于价格调整等问题双方存在争议,且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构成违约。童彬超律师曾深入研究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对合同条款的解读和运用有着独到的见解,在本案中准确地抓住了合同争议的关键要点。
双方均申请了鉴定,但因未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鉴定申请被退案处理。童彬超律师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尽力推动鉴定工作的进行,但最终未能成功。不过,他并未放弃,转而从其他方面寻找突破点,为原告争取最大的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被告应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支付原告张XX工程款500526.7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童彬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出色的辩护能力,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童彬超律师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是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法律实务导师等,其在业内获得了良好的口碑和赞誉,被客户称赞为专业、负责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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