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案件中,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为名下货船投保内河船舶一切保险及附加险。然而,保险期间内货船螺旋桨被地笼缠绕,主机失去动力,船舶失控碰撞热电蒸汽管支撑墩,造成船舶及相关设施损坏,公司支出修理费及工程款27万余元。但当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遇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让公司陷入了理赔困境,若无法获得理赔,公司将独自承担巨额经济损失。此时,浙江宁波地区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执业6年的陈宇翔律师接受了公司的委托。
案件初期,陈宇翔律师凭借其前警官的五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调查。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他像在执行警察任务时一样严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事故报告、维修记录等。他还对保险合同进行了深入研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后续的诉讼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进入诉讼阶段,陈宇翔律师根据前期的调查结果,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他结合自己对宁波法院处理案件流程的熟悉,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观点。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管道支撑墩不属于“航标”的辩称,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指出案涉支撑墩标有助航标志,具有航标的基本功能,应属于广义理解的“航标”,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他的专业陈述和有力论证,让法官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在庭审过程中,陈宇翔律师还运用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赔率问题进行了反驳。他指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不能仅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权益。他的观点得到了法庭的认可,为公司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204750元。陈宇翔律师在这起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权益。他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多起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都有出色表现,是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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